|
為獎勵人民愛護環境舉發污染源,特訂定 「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實施要點」 以避免發生嚴重危害環境事件,保障國民健康。
凡民眾舉發污染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依規定給予獎金新台幣壹仟~貳拾萬元,以資獎勵。
1.目擊嚴重污染事實除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外,並提供照片、錄影帶或其他可資佐證資料,經查證屬實者。
2.對於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之事件,向環保機關提出舉發,因而經有關機關適時處置,致避免環境遭受重大損害者。
3.舉發破壞公有環境保護設施致造成環境污染之行為,並提供確實資料者。
4.其他舉發案件,因其事實或現象特具代表性,或現行環保法規所未規範,惟能提出具體建議,經本署認為有參採價值者。
本署近三年來發放獎勵金情形如下:
93年度核發件數為40件,核發獎金為229萬元。
94年度核發件數為54件,核發獎金為239萬元。
95年度核發件數為71件,核發獎金為200萬元。
(截至95年12月底止。) |